去年,刘某打算开饭店,就在湖城租了一个店面。今年2月份,刘某开始对店面进行装修。但是,湖州装修网了解到,如今店面已经装修好了,但却被告知,由于房东在外面欠债吃了官司,法院要强制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装修费用花了40多万元,饭店还没开起来,就被告知房子不能再租了。”无奈之下,刘某找到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律师解读:这是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据湖州装修网了解,首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是法院要将该房产拍卖,刘某仍有权主张继续履行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
其次,若房产因被法院执行,刘某与房东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从两个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
一方面,《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在评估时已经将装修部分确权,确定装修的所有权人归属于刘某,那么,拍卖房产时,附属的装修会一并被处分,但在房屋被拍卖后,应给付刘某相应装修部分款项。
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在评估时未对装修部分确权,而是作为房东房产的附属装修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租赁合同中对装修归属的约定,来确认承租人刘某是否有权利去享受该部分权益。
据湖州装修网了解,若约定租赁合同中有解除合同时装修价值由承租人享受的约定,但法院在评估拍卖中未予以确权,那么刘某作为承租人应当享受的该部分权益,应当向原房东主张。
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的约定,则需要参照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湖州装修网了解到,据此,刘某可以向房东主张房屋装潢补偿款。